哈爾濱塌橋事故中的建筑法之失
哈爾濱城市高架橋匝道坍塌,造成3死5傷的嚴重后果,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新聞媒體紛紛發表評論,批評這個“豆腐渣”工程。但是,也有一些新聞媒體小心求證,聘請專家分析其中的技術原因。
從新聞媒體報道的畫面來看,此次發生重大事故原因非常特殊,重型大貨車在行駛途中,由于道路發生嚴重失衡,從而整體側翻,這是一種極端罕見的交通事故,也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工程建設問題。
眾所周知,為了減少成本,在工程建設中設計單位往往假設各種條件,在條件滿足的情況下,確保建筑工程的質量。如果條件發生改變,那么,有可能會導致出現重大責任事故。一個最常見的例子是,幾乎所有的橋梁都不允許在行進的過程中走正步,因為這樣很可能會出現所謂的“共振現象”,從而導致橋梁坍塌。同樣道理,在設計城市高架橋的時候,可能會考慮到普通的承載能力,而沒有顧及所謂的平衡問題。換句話說,當城市的橋梁失去平衡的時候,有可能會出現側翻現象,但是,由于這種情況極為特殊,因此,設計單位可能根本沒有加以考慮。如果在施工的過程中,還存在偷工減料的問題,那么,在極端特殊的情況下出現所謂的側翻就是必然的事情。
筆者之所以進行這樣的分析,不是為事故責任人開脫責任,而是認為對于一個重大交通安全事故,應當進行全方位的分析,不能憑想當然口誅筆伐,上綱上線進行批判。世界上沒有永遠不會垮塌的橋梁,也沒有永遠存在的工程。在分析技術問題的時候,應當保持科學理性的態度,查找各方面的原因,盡可能地防患于未然。如果匆忙追究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而沒有從中吸取足夠的教訓,那么,類似的悲劇還會重演。
西方國家在建筑工程設計和施工階段,非常注意“指引”規范,明確說明工程項目的使用范圍以及工程項目維修中值得注意的問題。許多國家在建筑工程規范中還特別要求加上有關“指示”的內容,凡是指引不明確或者缺乏有關指示條款的,都視為工程不合格。而在我國建筑法中缺少有關具體的規范,在建設工程驗收的過程中,只考慮到政府的意志和專家的意見,而沒有考慮到使用者可能遇到的麻煩,沒有預見到在工程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特殊問題,因而也沒有針對工程使用者作出明確的指引規范。這就使得中國的工程絕大多數不是“以人為本”的工程,在工程使用過程中會出現各種各樣意想不到的情形。
可以設想,如果哈爾濱城市高架橋的施工單位在施工的過程中,考慮到可能出現的極端情況,并且在施工的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禁止大貨車同時通行或者必須確保高架橋的平衡,那么,類似的悲劇就不會出現。當然,在某些人看來,提高大橋的承重能力,可以一勞永逸地解決問題。但這是一個非常外行的表態,它不符合建筑工程的原理。建筑工程要求在成本有限的情況下,盡可能地滿足各種條件。對于假設條件之外的情形,應當采取其他的措施加以改進,而不是通過增加所謂的施工經費或者工程難度,來解決很少或者根本不可能出現的問題。
建筑法是需要得到重視的時候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全面地審視我國當前存在的工程質量問題,積極充分借鑒我國產品質量法中有關產品缺陷的內容,增加有關指示條款,要求建筑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和工程建設竣工之后,增加有關工程使用的指示性規范,盡可能地防止由于極端情況的出現而危及公民的生命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