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節能量審核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本市節能服務產業的發展,加強對節能技術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量審核機構的管理,確保科學合理、高效公正地開展項目節能量審核工作,依據《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發展改革委等六部門關于本市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10〕21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建設交通委和市質量技監局(以下簡稱市節能量審核監督管理相關職能部門)選用、管理節能量審核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節能量審核機構,是指依據本辦法選用的,能夠為申請本市政府性資金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技改項目以及其他申請政府性資金支持的項目開展節能量審核工作的機構。
第四條市節能量審核監督管理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本市節能量審核機構管理工作,委托上海市工程咨詢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市工程咨詢行業協會)負責本市節能量審核機構的登記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本市節能量審核機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企業注冊資金不少于1000萬元,事業單位開辦費用不少于100萬元。
(二)具有一定規模的業務活動固定場所和開展節能量審核所需的設施及辦公條件。
(三)具有與節能量審核工作相適應的計量認證資質、國家級民用建筑能效測評資質、國家甲級工程咨詢資質(綜合經濟專業)有效證書至少一項,能夠開展能源計量和檢測工作,編制節能量審核報告。近三年開展的節能量審核、能源審計、能源監測以及節能評估項目不低于10項。
(四)技術負責人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并有5年以上節能技術管理工作經驗。從事節能技術工作、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機電、暖通、熱工、建筑等相關專業),或者從事節能量審核、能源審計、能源監測以及節能評估工作10年以上工作經驗,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
(五)具有開展能源計量和檢測等工作所需的設備和專業人員。
(六)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健全的組織機構、財務會計制度和質量管理體系。
第六條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的原則,由機構自愿申請,經專家評審,市節能量審核監督相關職能部門聯合審定,網上公示。
第七條市工程咨詢行業協會對通過公示的節能量審核機構頒發相關證書,證書有效期三年。節能量審核機構應于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復審合格后重新發證。
第八條市節能量審核監督相關職能部門和市工程咨詢行業協會應加強對節能量審核機構的監督管理,實行動態管理、社會公示。
第九條節能量審核機構法定代表人、工作場所等內容發生變更或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發生變化,應當自發生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市工程咨詢行業協會報告。
第十條節能量審核機構每年一季度應向市工程咨詢行業協會報送上年度工作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上年度完成審核項目基本情況、節能量監測方法、技術和工作建議等。
第十一條節能量審核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經市節能量審核監督相關職能部門認定屬實的,市工程咨詢行業協會應及時撤消或收回其證書并網上公布。涉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一)明顯違反國家和本市關于項目節能量審核的規定和要求;
(二)節能量審核報告有重大失誤或質量低劣,或者審核意見失實的;
(三)收受項目單位的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與項目單位或節能服務公司相互串通,在工作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五)沒有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節能量審核任務或不能完成審核任務的。
第十二條對承擔項目或為項目提供有償咨詢服務的機構和專家,不得再委托其承擔同一項目或關聯項目的節能量審核。
第十三條市工程咨詢行業協會應切實履行對節能量審核機構日常管理職責。結合節能量審核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平時檢查情況以及實際工作需要,可向市節能量審核監督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調整本市節能量審核機構的建議,增補機構需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第十四條市工程咨詢行業協會受理對節能量審核機構的舉報、投訴,經檢查核實,報市節能量審核監督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建設交通委、市質量技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