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明確三種途徑解決工程質量問題
發布時間:2014-09-09 點擊數:1500
為加強和規范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管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海南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近日出臺房屋建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辦法。辦法明確規定,對于新建、改建、擴建并辦理施工許可證的各類房屋建筑工程,在建設過程中或使用過程中發現存在工程質量問題的均可投訴,并通過自行調解、機構調解、法律解決三種途徑來解決。
辦法指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不符合經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合同的約定,可通過信函、電話、來訪等形式反映工程質量問題。接到投訴后,受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處理投訴的機構,應按投訴處理監督程序調查核實,責成建設責任主體單位對質量問題進行限期整改。
辦法規定,可以通過自行調解、機構調解、法律解決三種途徑解決工程質量問題。投訴人認為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時,應先行與工程建設單位(開發商)、物業單位協商;投訴雙方就質量問題處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投訴人可向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投訴;當上述協商和調解無效時,建議投訴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