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 建設單位必須對工程款支付實行擔保
2018年8月,廣西住建廳印發4個征求意見稿,對嚴禁墊資承包、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實名制管理、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行業突出問題,逐一作出說明。具體如下:
工程款支付擔保
一、合同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建和市政項目,必須由建設單位對工程款支付實行擔保。
二、擔保可以采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建設單位合同款支付保證保險。
三、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建設工程合同總價款的10%--15%。
四、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手續時,建設單位應提供保函的原件和加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公章的保函復印件,否則視為建設資金未落實,不予辦理施工許可證。
五、政府投資項目不得以施工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嚴禁將帶資承包有關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
六、建設單位建設資金到位后方可開工建設,對建設資金不落實的項目不予批準。
實名制管理
一、農民工進入施工現場前,必須與施工總承包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二、勞資專管員按月向農民工個人提供工資清單。
三、總包企業自工程開工起30日內,將勞動用工名冊向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報備。人員發生增減變化的,應在10日內進行報備。
工資支付
一、項目出現農民工工資拖欠,先由總承包企業墊付。總承包企業未及時支付,可由建設單位先行墊付。
二、項目部應至少配備一名勞資專管員(總包企業人員),負責所屬工程項目勞動用工登記、勞動合同簽訂、考勤計量、工資結算支付等工作。
三、嚴禁將工資通過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轉發放。
四、推廣使用實名制監管系統編制工資表,對逾期不上報工資表或支付不到位的,可采取代扣分包企業工程款等措施支付農民工工資。
五、分包企業不與總包企業簽訂工資委托代發協議的,總包企業可暫不予撥付分包工程款。(來源:建筑經濟與管理)